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625民初150号
原告:吴**勇,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陈玉华,女,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吴**勇诉被告陈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勇以另寻途径解决为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吴**勇负担。
审判员 邓素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羽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