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马红建,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马红建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4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红建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张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红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任何存款,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4、查询被执行人张勇名下在郑州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5、查询被执行人张勇在郑州名下车辆,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车辆信息;6、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勇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7、通知申请执行人到院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05执15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凯
审判员 赵伟
审判员 郭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