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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28民初29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彭春丽、陈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彭春丽;陈兵;禄劝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28民初29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2169210873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城五星路中段集贸市场。

负责人:杨大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星,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绍璐,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春丽,女,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陈兵,男,198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禄劝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06425718XL住所地:禄劝屏山镇角营村**。

法定代表人:付兴云。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彭春丽、陈兵、禄劝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偿还了拖欠的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4元减半收取174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田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