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792号
原告:肖汉林,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岩,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环境卫生集团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双月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雷太,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div>
负责人:王海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菲,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汉林与被告临沂环境卫生集团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汉林于2019年3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汉林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汉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汉林负担。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隋 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