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03民初52号之一原告洛阳彤辉高压电器成套设备厂,住河南省洛阳市庞村镇百草坡村。
负责人:许治业,厂长。被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信阳市工业城工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8031681X5。
法定代表人:王胜伦,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的工商登记显示已被注销,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需确认后方可恢复审理,上述事由符合法定中止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陈 昊
审判员 潘 涛
审判员 李玉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