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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03民初52号之一

洛阳彤辉高压电器成套设备厂与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彤辉高压电器成套设备厂;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03民初52号之一原告洛阳彤辉高压电器成套设备厂,住河南省洛阳市庞村镇百草坡村。

负责人:许治业,厂长。被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信阳市工业城工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8031681X5。

法定代表人:王胜伦,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的工商登记显示已被注销,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需确认后方可恢复审理,上述事由符合法定中止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陈 昊

审判员 潘 涛

审判员 李玉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