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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3刑初25号

李俊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2-02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俊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03刑初25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俊鹏,男,1986年8月12日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连萍、检察官助理姚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9日23时40分许,在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李某2家中,因打麻将过程中言语不和,被告人李俊鹏将麻将牌扔向李某1,致李某1门牙折断,后又对李某1拳打脚踢。2018年10月16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1右侧第2肋骨、左侧第5、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8年9月10日,被害人李某1之妻梁某报警;同年9月22日,被告人李俊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俊鹏与被害人李某1达成赔偿协议,李俊鹏已按协议支付到期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俊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梁某、姜某、李某2、李某3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频光盘,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李俊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俊鹏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俊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俊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宁宁

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

人民陪审员  孙兰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