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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851号

851无锡思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章树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思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树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82民初851号

原告:无锡思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B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830516XT。

法定代表人:堵寒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章树轮,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无锡思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宇公司)与被告章树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树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思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章树轮立即支付物业费等各项费用16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章树轮购买溢润新城一期5幢11单元301室商品房一套后于2014年10月27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入住,章树轮入住后就享受了思宇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自2016年以来拖欠物业费26个月之久,经多次催缴仍置之不理,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被告章树轮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7日,思宇公司与章树轮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思宇公司为溢润新城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名称系溢润新城5幢1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29.92平方米。第一条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江苏天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该物业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前期物业管理期限为小区交付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与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并生效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9元的标准收取(含公共能耗0.2元)。物业服务费首次预缴为24个月,空置住宅按全额收取。预收期满后的物业服务费用未约定交款期限,但约定章树轮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思宇公司有权要求章树轮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双方并对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思宇公司向溢润新城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章树轮自2016年10月27日起未再交纳物业管理费,思宇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章树轮发出了催款通知书,要求其收到此通知书3日内交纳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12月27日尚欠的物业费1689元,经催要无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催款通知书及本院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思宇公司与章树轮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思宇公司系溢润新城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章树轮作为该小区的业主,由此应按约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作出了约定,且至今该未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作出更改,故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本院予以确认。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交费的时间未作约定,章树轮则应在催要的合理期限内交纳。章树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而引起诉讼,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章树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29.92㎡,章树轮应交纳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12月27日的物业管理费,思宇公司主张按照0.5元/平方米.月计算26个月符合法律规定。章树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和提交证据反驳思宇公司的诉讼请求,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章树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思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12月27日的物业管理费1689元。如果章树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章树轮负担。(思宇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5元由章树轮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章树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思宇公司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江周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杜鹏伟

书 记 员 潘妮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