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李剑,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苗立春,男,1960年8月26日生,汉族,高青县人,教师,住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李剑与苗立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传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