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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执263号

李剑、苗立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21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剑;苗立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李剑,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苗立春,男,1960年8月26日生,汉族,高青县人,教师,住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李剑与苗立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传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