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甘06行终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凉州区和平镇臧家庄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臧百同,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立锋,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二环路土地勘测规划技术服务楼**。法定代表人丁煦,该局局长。
上诉人凉州区和平镇臧家庄村第九村民小组诉武威市自然资源局确认征地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凉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602行初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审查上诉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武威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臧家庄村九组于2016年签订《征地协议》,在《征地协议》上臧家庄村九组加盖公章、农户代表签字摁印,能够证明该组已经知道征地协议的内容。臧家庄村九组于2018年11月向本院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凉州区和平镇臧家庄村第九村民小组的起诉。宣判后,原审原告凉州区和平镇臧家庄村第九村民小组不服,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受理本案”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2019年1月20日,中共武威市委、武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武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武发[2019]4号),根据《武威市机构改革方案》内容,武威市组建武威市自然资源局,作为武威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将武威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整合到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同时凉州区自然资源部门实行派出制,为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上诉人对2016年与武威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征地协议》有异议而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该《征地协议》的相对方即甲方武威市土地储备中心为被告。因武威市土地储备中心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就应以《征地协议》标明的甲方主管部门原凉州区国土资源局为被告进行诉讼。但本案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却以原武威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进行起诉,系错列被告。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对被告是否适格未予审查,即直接进行裁判,显属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602行初98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瑗中
审判员 王天雄
审判员 田 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蒋玉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