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682民初1534号

张进波与王丽、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8-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进波;王丽;王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682民初1534号

原告:张进波,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贺斌,莱阳汇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审:下面由被告方陈述一下你的身份情况?

被告:王丽,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莱山区。

被告:王涛,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莱山区。

原告张进波与被告王丽、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我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自愿以位于烟台市高新区产作为担保,后被告联系不上,为此诉状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辩称:我同意还款,但我现在资金紧张,要求分期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丽、王涛分期付清所借原告张进波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起被告每月25日前支付利息4500元,本金15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由原告张进波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文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维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