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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518号

李云合与李清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云合;李清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定民初字第518号

原告:李云合,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法,菏泽牡丹城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清云,男,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李云合与被告李清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合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云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云合负担。

审判长 李 立

审判员 刘兆健

审判员 李学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