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定民初字第518号
原告:李云合,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法,菏泽牡丹城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清云,男,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李云合与被告李清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合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云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云合负担。
审判长 李 立
审判员 刘兆健
审判员 李学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