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4执恢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永水,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林东霖,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林东超,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林东瑜,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林永水与林东霖、林东超、林东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东霖、林东超、林东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短期内难以执结,需长期履行,本案可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闽0524执恢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陈进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伟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