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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4执恢201号之一

林永水、林东霖、林东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永水;林东霖;林东超;林东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4执恢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永水,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林东霖,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林东超,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林东瑜,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林永水与林东霖、林东超、林东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东霖、林东超、林东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短期内难以执结,需长期履行,本案可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闽0524执恢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陈进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伟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