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执8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孝文,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香港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元斌,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佩燕,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吉月霞,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执行人:马焉,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关于杨孝文与吉月霞、马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粤0113民初9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从2014年2月开始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受理费4678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8)粤0113执8535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月霞、马焉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被执行人亦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吉月霞、马焉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账户,并扣划了存款1053.19元,退付申请执行人1003.19元,余款50元转为执行费。 二、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吉月霞名下登记有位于三亚市三亚湾路蓝色海岸C栋1单元2102房[产权证号三土房(2010)字第01516号]和三亚市河西区外贸路三亚市轻工业纺织品进出口公司A栋宿舍楼604房[产权证号三土房(2010)字第10052号],以及被执行人马焉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368号新光城市花园二期一街8号【新光城市花园二期一街至四街二期一街8号1层101房】(产权证号02××68),本院已在本案中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档案,现上述房屋正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执4343、4344号案拍卖处置中,本院已向该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尚待上述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统一进行分配,目前尚未收到该院复函。 三、向车管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吉月霞、马焉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向证券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吉月霞、马焉名下未持有证券。 五、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吉月霞、马焉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月霞、马焉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胡 洁
审判员 李志良
审判员 胡 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麦堞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