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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02民初217号

张艳花与林金昌、郑建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张艳花;林金昌;郑建平;三明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02民初217号

原告:张艳花,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林金昌,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郑建平,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三明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三米林。

法定代表人:林永青,董事长。 原告张艳花与被告林金昌、郑建平、三明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张艳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金昌、郑建平、三明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张艳花与林金昌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林金昌、郑建平、三明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艳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张艳花负担。

审判员  阮训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马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