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02民初217号
原告:张艳花,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林金昌,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郑建平,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三明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三米林。
法定代表人:林永青,董事长。 原告张艳花与被告林金昌、郑建平、三明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张艳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金昌、郑建平、三明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张艳花与林金昌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林金昌、郑建平、三明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艳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张艳花负担。
审判员 阮训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马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