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1227号之一
原告:唐山中天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大坎村。
法定代表人:贾国宇。
被告: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必斯营子乡必斯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原告唐山中天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赤峰市宁城县。请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