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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802执3971号之二

李元华、韩仁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28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元华;韩仁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执39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元华,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连城县。

被执行人:韩仁清,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元华与被执行人韩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李元华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韩仁清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元华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802民初4130号民事调解书【即(2018)闽0802执39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星

审判员 陈   陆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童岭(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