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执39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元华,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连城县。
被执行人:韩仁清,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元华与被执行人韩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李元华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韩仁清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元华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802民初4130号民事调解书【即(2018)闽0802执39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星
审判员 陈 陆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童岭(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