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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3民申8号

牧仁与刘金凤、牡丹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牧仁;刘金凤;牡丹;萨如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3民申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牧仁,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再审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刘金凤,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

原审

被告:牡丹,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

原审

被告:萨如拉,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再审申请人牧仁因与被申请人刘金凤、原审被告牡丹、萨如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0423民初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牧仁再审称,涉案款本金46000元中部分为利息款,(2016)内0423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涉案款利息已经另案主张,且申请人对借款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在原审未进行认定,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新证据提交,能够推翻原判决;申请人对涉案款不知情,对借款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再审(2016)内0423民初1724号民事案件。

本院认为,牧仁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牧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苏  日  娜

人民陪审员 额尔敦其木格

人民陪审员 牡    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旭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