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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6民初1019号之一

布颖与何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布颖;何建斌;何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1019号之一

原告:布颖,女,汉族,1982年6月18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代理人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建斌,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第三人:何佳,女,汉族,1996年12月17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何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何佳的起诉。

审判员  李智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韩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