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1019号之一
原告:布颖,女,汉族,1982年6月18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代理人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建斌,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第三人:何佳,女,汉族,1996年12月17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何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何佳的起诉。
审判员 李智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韩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