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02刑初128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久华,男,1981年6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13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3日以菏牡检公刑诉(2018)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久华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阮久华于2019年2月2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凯
人民陪审员 葛凯帆
人民陪审员 孟凡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