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702刑初1287号

阮久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阮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六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02刑初128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久华,男,1981年6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13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3日以菏牡检公刑诉(2018)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久华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阮久华于2019年2月2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凯

人民陪审员  葛凯帆

人民陪审员  孟凡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