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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26执757号之三

韩正兰、王红斌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韩正兰;王红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26执7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韩正兰,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执行人:王红斌,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本院在执行韩正兰与王红斌人格权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红斌名下银行存款25822.62元,现因被执行人王红斌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红斌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辛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杨瑞香

书记员王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