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26执7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韩正兰,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执行人:王红斌,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本院在执行韩正兰与王红斌人格权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红斌名下银行存款25822.62元,现因被执行人王红斌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红斌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辛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杨瑞香
书记员王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