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异63号异议人(案外人):路银普,女,汉族,1950年7月18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王**,河南品缔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新城北京路南。
法定代表人:薛灵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富春,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白马寺镇白马寺寺院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焕卫,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银辉金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启明东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银宏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三一零国道上窑村瀍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银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小店镇小店村。
法定代表人:吴政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金土地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启明东路214号院。
法定代表人:谷见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谷见乐,男,汉族,1963年6月18日生,住洛阳市。
被执行人:路银香,女,汉族,1962年2月8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孙某,女,汉族,1977年7月1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张雪芬,女,汉族,1947年3月7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苏菲戈,女,汉族,2000年11月17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72年4月26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苏菲戈母亲。
被执行人:苏某1,男,汉族,2011年1月22日生,住洛阳市孟津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9年3月9日生,住洛阳市孟津县,系苏某1母亲。
被执行人:苏某2,女,汉族,2010年1月1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女,汉族,1977年7月1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在本院执行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洛阳市银辉金银有限公司、洛阳市银宏特钢有限公司、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洛阳市金土地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谷见乐、路银香、孙某、张雪芬、苏菲戈、苏某1、苏某2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路银普对本院查封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凯瑞国宝花园香波湾1号楼2单元501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2月21日举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路银普称,请求中止对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凯瑞国宝花园香波湾1号楼2单元501号房产的执行,解除该房产的查封措施。事实与理由:案外人在2009年欲购买涉案房产用于居住,因案外人退休,不具备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条件,即与妹妹路银香商议后,以其名义购买了涉案房产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待贷款还清后,再将该房产过户给案外人。涉案房产的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实际均由案外人全部支付。2018年3月中旬,申请人从路银香处得知,因其与别人的案件纠纷,涉案房产已被查封,要评估拍卖。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路银香名下,但该房产的实际购买人应为案外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涉案房产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案外人的权益,人民法院应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路银普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2、首付款交纳凭证及银行流水。3、张继红(系路银普儿媳)建设银行(卡号:55×××53)银行流水。4、交通银行个人房产抵押合同。5、2009年12月至2018年4月归还银行贷款账户明细。6、2017年9月路银普在交通银行开借记卡的凭单。7、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路银普交通银行个人借记卡交易清单。8、路银香交通银行贷款账户还款清单。9、洛阳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10、路银普入住涉案房产后交纳物业费、供热费、水电费票据若干。
本院查明,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洛阳市银辉金银有限公司、洛阳市银宏特钢有限公司、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洛阳市金土地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谷见乐、路银香、孙某、张雪芬、苏菲戈、苏某1、苏某2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4)洛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2年6月12日止的应付利息应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2年6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以1000万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4.725计算);
二、被告洛阳市银辉金银有限公司、洛阳市银宏特钢有限公司、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洛阳市金土地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谷见乐、路银香、孙某对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雪芬、孙某、苏菲戈、苏某2、苏某1在继承苏晓峰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洛阳市银辉金银有限公司、洛阳市银宏特钢有限公司、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洛阳市金土地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谷见乐、路银香、孙某、张雪芬、苏菲戈、苏某1、苏某2承担连带责任以后,有权向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30日本院作出(2017)豫03执234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洛阳市银辉金银有限公司、洛阳市银宏特钢有限公司、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洛阳市金土地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谷见乐、路银香、孙某、张雪芬、苏菲戈、苏某1、苏某2在银行或其他储蓄业务单位账户内存款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7925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7)豫03执234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该案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路银香名下位于洛阳市××大道××院××房产。2018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8)豫03执恢34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孙某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南1号1幢6-902号房产、路银香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46号院1-1幢2-501号住宅及1-13幢160、098号车库。另查明,2009年11月19日洛阳市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路银香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将凯瑞国宝花园香波湾1号楼2单元501号房产出书给路银香,建筑面积215.89㎡,单价为5039元/㎡,房款总额1088000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方式,首付款538000元。2009年11月8日中国建设银行pos签单凭证显示谷见乐于当日支出508000元。路银香分别支出20000元、10000元。2009年11月24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路银香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交通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出具的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显示2009年12月至2018年4月涉案房产的贷款一直由路银香偿还。2018年6月5日洛阳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显示路银香购买了涉案房产,路银普长期居住于此。洛阳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多张水电费、物业费等收据并未显示具体交纳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路银香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其名下的房产并无不当。本案中,涉案房产的商品房购房合同、银行抵押协议及银行贷款偿还流水单均显示购房人为路银香,且涉案房产登记在路银香名下,路银香为涉案房产的法定权利人,路银普称其为涉案房产的实际出资购买人,没有法律依据,该权利依法不能排除执行。综上所述,案外人路银普所提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路银普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仲锋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于丽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苏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