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4694号
申请人:孙某,女,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委托代理人刘杰,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尚某,女,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尚某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于201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尚某名下银行存款27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但未向本院提供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孙某未向本院提供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孙某的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李源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