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9001民初1861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金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赵小喜,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
申请人:李元萍,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北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田冰心。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小喜名下价值300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小喜名下价值3000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红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卫征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