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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执1649号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郭永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郭永涛;刘艳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执16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曰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帅,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郭永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艳阳,女,汉族。关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与郭永涛、刘艳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1319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88940.97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12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等相关法律文书;2、2018年12月17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均系轮候冻结,故本院未能强制扣划,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1月21日,本院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刘艳阳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亦抵押给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且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已将该房产处置,本院就从该法院提取了该房产的执行款1131476元,除抵扣本案执行费15289元外,剩余1116187元已返还申请执行人。同时,发现被执行人郭永涛名下有一套房产,本院遂查封了该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故本院未能处置;4、2019年2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5、2019年3月2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9年3月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2019年3月5日,本院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但其未到院接受执行调查;8、2019年3月5日,本院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帅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3月5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1319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1116187元,剩余部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