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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26民初397号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和武、朱巧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和武;朱巧女;张起新;陈光意;张琴;张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6民初397号

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1559035621。

法定代表人:李仁尚,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男,该联社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高炳,男,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蔡和武,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朱巧女,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张起新,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陈光意,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张琴,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张书,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和武、朱巧女、张起新、陈光意、张琴、张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迎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林思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