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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302刑初64号

石才沙、梁桂福、梁定坚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石才沙;梁桂福;梁定坚;凌道友;梁广财;梁建武;零志谋;卢军;陈文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1302刑初6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零志谋,男,1973年5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3年12月6日被原来宾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快,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彪,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定坚,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建武,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中专文化,务工,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广财,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覃必华,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桂福,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被告人凌道友,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被告人石才沙,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小学文化,司机,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被告人卢军,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文良,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零志谋、梁定坚、梁建武、梁广财、梁桂福、凌道友、石才沙、卢军、陈文良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零志谋及其辩护人罗快、卢彪,被告人梁广财及其辩护人覃必华,被告人梁定坚、梁建武、梁桂福、凌道友、石才沙、卢军、陈文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9日,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印山村民委北敢村“三仙庙”庙会开幕,被告人零志谋、梁定坚、梁建武、梁广财、梁桂福、凌道友、石才沙、卢军、陈文良伙同凌道辉(另案处理)等数十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玉米籽、赌桌招揽赌徒开设赌场,以每股5000元人民币交凌道辉登记保管作赌场股东之一。2018年5月10日15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当场将零志谋、梁定坚、梁建武及参赌人员黄某4、樊某、陈某、苏某、罗某、黄某6、徐某、黄某5等人抓获,缴获赌资人民币11629元、对讲机一台及玉米籽。 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零志谋、梁定坚、梁建武、梁广财、梁桂福、凌道友、石才沙、卢军、陈文良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零志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零志谋的辩护人罗快、卢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零志谋开设赌场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定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梁建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梁广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梁广财的辩护人覃必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梁广财开设赌场时间短,没有从中获利,犯罪情节轻微;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4.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桂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凌道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石才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卢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陈文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9日至5月10日,在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印山村民委北敢村举办“三仙庙”庙会期间,被告人零志谋、梁建武、梁广财、梁桂福、凌道友、卢军、陈文良每人出资5000元,被告人梁定坚、石才沙每人出资10000元,伙同凌道辉(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三仙庙”庙会现场开设赌场,并提供场地、玉米籽、赌桌等招揽赌徒进行赌博。2018年5月10日15时许,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时,当场抓获零志谋、梁定坚、梁建武及参赌人员黄某4、樊某、陈某、苏某、罗某、黄某6、徐某、黄某5等人,并缴获赌资人民币9685元及赌博工具闹钟一个、对讲机1台及玉米籽150粒。后公安民警分别于2018年5月11日至6月26日期间先后将梁广财、卢军、梁桂福、陈文良、凌道友、石才沙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零志谋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3年12月6日被原来宾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零志谋、梁定坚、梁建武、梁广财、梁桂福、凌道友、石才沙、卢军、陈文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通话清单、赌资、对讲机、玉米籽,证人零志副、黄某1、黄某2、黄某3、徐某、黄某4、黄某5、黄某6、陈某、罗某、苏某、黄某7、吴某、樊某、黄某8、零爱英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辨认案件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零志谋、梁定坚、梁建武、梁广财、梁桂福、凌道友、石才沙、卢军、陈文良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零志谋、梁定坚、梁建武、梁广财、梁桂福、凌道友、石才沙、卢军、陈文良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均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零志谋、梁定坚、梁建武、梁广财、梁桂福、凌道友、石才沙、卢军、陈文良积极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零志谋、梁定坚、梁建武、梁广财、梁桂福、凌道友、石才沙、卢军、陈文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零志谋、梁定坚、梁建武、梁广财、梁桂福、凌道友、石才沙、卢军、陈文良在判决前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零志谋的辩护人罗快、卢彪,梁广财的辩护人覃必华关于上述两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零志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梁定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 三、被告人梁建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 四、被告人梁广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 五、被告人梁桂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 六、被告人凌道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 七、被告人石才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 八、被告人卢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 九、被告人陈文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 十、缴获的赌资9685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一、缴获的赌博工具闹钟一个、对讲机及玉米籽,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作物证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覃仪晏

审 判 员  黄 毅

人民陪审员  韦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江浩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