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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04民初2496号

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鸿胜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鸿胜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4民初2496号

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领娟,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岑,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鸿胜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裕隆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华,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社,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四纬路9号/div>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华,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社,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鸿胜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高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范晓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