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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民初479号

石某与郝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石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479号

原告:石某,男,200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郝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告石某与被告郝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2019年3月5日,原告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毕洁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何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