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479号
原告:石某,男,200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郝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告石某与被告郝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2019年3月5日,原告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毕洁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何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