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3执800号 申请人王小六,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王练,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阳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小六与王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练名下的各大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练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后,申请人表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杨先卫
审判员 雷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郭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