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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1执4296号之二

浙江万邦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南京新贝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万邦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南京新贝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1执42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邦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汽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玉宁,玉环市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南京新贝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科苑路**。

法定代表人:董晓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利,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邦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新贝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2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已于2018年8月15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112125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11900元、申请执行费13612.5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2018年9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共计250000元,已全部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2019年2月19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387.26元,已全部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2018年12月29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路××号的房地产【宗地代码:320115001013GB00030,不动产单元号320115001013GB0003F00010001】,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处房地产。 本院前往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玉环分中心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开户信息。 2019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226387.26元。 2019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1021执42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荣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理

书记员  林诗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