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黔0327执56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7民初114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聂永华申请执行李永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永英给付申请人聂永华子女抚养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英将案款5,000元汇入由李永英为婚生子聂豪杰开的银行卡内(卡号为6228481069163705571),卡内余额为5,488元,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其自愿将此银行卡交由申请人之父聂家园保管,该款用于婚生子聂家豪生活费用,现申请人之父聂家园已领取此银行卡。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并缴纳执行申请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