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20民初2660号
原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袁卫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平,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凤翔,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荣清。
被告:陈涛,男,198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福实业有限公司、陈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两被告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 蕾
审 判 员 费正权
人民陪审员 李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