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刑更549号 罪犯唐东,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唐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0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东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至2016年12月7日四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六年,至2023年4月19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唐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志红
审判员 李山中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舒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