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2924民初185号
原告:李玉,男,生于1983年9月24日,汉族,农民,文盲,住甘肃省和政县城关镇杜家河村九社**。身份证号:6229251983********。
被告:甘肃华诚公司。 公司代表人:王海云。 地址:甘肃省广河县幸福家园开发区承建商。
被告:韩豹,男,生于1974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花川村韩家湾社**身份证号:6224211974********。 原告李玉诉被告甘肃华诚公司、韩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钱58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玉不能提供被告甘肃华诚公司的准确的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桂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马雪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