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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03执1255号

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8-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3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潘光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中土大厦A座406室。

法定代表人:柳建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查询了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及工商登记信息,发现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于2019年1月10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03执125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潘梦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