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625民初130号

赵振广与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振广;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625民初130号

原告:赵振广,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 原告赵振广与被告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傅桥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振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桥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振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傅桥村委会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4万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6月20日,时任村支部书记傅某和时任村委主任付开清,以村内修建道路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后经原告催要,傅桥村委会拒不偿还。 傅桥村委会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6月20日,傅桥村委会向赵振广借款10万元用于公路上油,约定月利息2分,时任村支部书记傅某和时任村委主任付开清为该笔借款经办人。经证人傅某证实,赵振广已履行款项交付义务。2014年10月22日,傅桥村委会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

本院认为,傅桥村委会与赵振广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赵振广已履行款项出借义务,傅桥村委会应当依约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2008年6月21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期间,按本金10万元、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154266.67元;2014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9日赵振广起诉期间,按本金9万元、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92340元,以上利息合计为246606.67元,已超出赵振广请求利息24万元,故赵振广请求支付利息2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振广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24万元; 二、驳回赵振广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申请费2220元,共计5420元,由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260元,赵振广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舒志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郭丽萍

书记员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