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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03执1097号

叶永忠、蔡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叶永忠;蔡丽;蔡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403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叶永忠,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湖口县。

被执行人:蔡丽,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蔡茂,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叶永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4**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蔡丽、蔡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蔡茂、蔡晨位于九江市的门面已进行拍卖程序,但异议人龙美、蒋秀琴提出该门面系共有财产,暂停止拍卖程序,故暂无法处置该财产;2、被执行人蔡丽、蔡茂多个银行账户本院采取了冻结措施,但账户无余额可供执行;3、无车辆信息;4、无公积金信息;5、无工商信息;6、无证劵信息。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1220600元,承担执行费14606元,截至2019年2月2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235206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2月22日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东旭

审判员  徐金华

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曾钰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