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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4民初796号

香河华联香百超市有限公司与孟广佳、李建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香河华联香百超市有限公司;孟广佳;李建水;刘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4民初796号

原告:香河华联香百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新开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锋,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冬,香河县淑阳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广佳,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永兴区。

被告:李建水,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刘北强,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香河华联香百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广佳、李建水、刘北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学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