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4民初796号
原告:香河华联香百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新开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锋,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冬,香河县淑阳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广佳,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永兴区。
被告:李建水,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刘北强,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香河华联香百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广佳、李建水、刘北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学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