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303刑初728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晨,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纳新,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资凯,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未检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晨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12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年2月15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以张检未检刑诉〔2019〕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柴晨犯抢劫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晨及辩护人刘纳新、张资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柴晨为帮助他人要回已支付的7000元贷款手续费,纠集他人在淄博市张店区安乐街鲁联宾馆对龚某实施殴打后,将龚某带至淄博市周村区一养殖场内。在该养殖场内被告人柴晨再次对龚某进行殴打,后从龚某手机上转走人民币15000余元,并让龚某写下一张2万元欠条。被告人柴晨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晨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柴晨因替张某2要债实施违法行为,其转移了所控制的资金,反映其不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其让被害人写欠条2万元并非意图占有,不能计算犯罪数额;其未取得介绍贷款的相应报酬;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没有造成严重侵害。2、被告人柴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被告人柴晨系初犯、偶犯,其妻子即将生产,请求对被告人柴晨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柴晨为帮助他人要回已支付的7000元贷款手续费,纠集他人在淄博市张店区安乐街鲁联宾馆对龚某实施殴打后,将龚某挟持至淄博市周村区一养殖场内,在该养殖场内被告人柴晨再次对龚某进行殴打,后从龚某手机上转走人民币15000余元,为掩盖非法索要钱财的事实,让龚某写下一张2万元欠条,至2017年12月20日3时许将龚某送回张店,并让其离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龚某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证实2017年11月经孙巨光介绍,认识了李某、张某2,张某2通过龚某贷款30万元,龚某按照公司要求分两次收了张某27000元费用。2017年11月19日22时许,李志勇、张贵宗到了龚某所在的鲁联宾馆502房间说贷款不办了,问龚某要回7000元,后房门被打开进来五六个人,手里拿着板手对龚某实施殴打,后把龚某强行带出宾馆,摁进一辆红色汽车,过后给龚某戴上头套,后汽车到了废旧的养猪场,龚某被带到一间小黑屋,带头的问有钱吗,龚某回答没有,其中三人对其殴打,后来又进来一人,用砍刀刀背砍了龚某头部三下,给龚某摘掉头套,龚某感到疼的受不了,就跟领头的说想办法。龚某告诉了自己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密码,他们用手机共转走17590元,后拿走龚某900元现金及苹果8P手机一部,价值6000元。后领头的让龚某写下欠条,内容是欠柴晨款2万元,12月20日到期;让龚某写下一张承诺书内容是不是被绑走的,是自愿跟他们走去谈还钱的事。另外还威胁龚某在一星期内给李某转帐7000元。期间龚某给朋友电话借钱,但没人接。凌晨3点多,再次给龚某戴上头套摁进车里,带到了张店东华苑小区的一个胡同内把龚某放了,同时把龚某另一部手机摔坏,威胁龚某不许报警。 2、证人焦某证言,证实绰号叫圆圆的租了焦某的车到了博兴及淄博张店,案发当天圆圆住在张店鲁联宾馆502房间。后来宾馆工作人员说502客人被人打了,焦某给圆圆打电话,电话关机。后来圆圆微信告知焦某不用报警,自己能处理好; 3、微信支付的交易记录七笔,共15700元; 4、书证,龚某写的欠柴晨2万元欠条及不希望派出所解决的承诺书; 5、讯问笔录:孙巨光证实龚某向贷款的老头要了七八千元,办不了贷款也不还钱;李某证实柴晨因姓龚的与张某27000元钱经济纠纷,在姓龚的居住的旅馆房间,目睹柴晨等四五个人打了姓龚的,后架着姓龚的出了房间。后来柴晨给张某2说钱要回来了,把钱转给了张某2,张某2把钱取出来,给了柴晨部分现金;张某2证实通过李某找到一胖子办贷款,其付给胖子7000元也没办成贷款。案发当晚,李某胖子及一个叫晨晨的男子,在宾馆找到了胖子谈退钱的事时,晨晨等四五个人进了房间,晨晨用扳手、其他人拳打脚踢打了胖子,后把胖子架出去走了。后来晨晨转给张某215000元,张某2全提了现金给晨晨,晨晨给了张某22000元,其余全拿走了;孙文斌、苏龙飞、翟彤、聂东旭分别证实案发当晚跟着柴晨到了一宾馆房间,柴晨拿扳手,一起打了一名胖男子,后来开车把那人拉到周村区一山上养殖场,在一间房里,其中孙某还证实被打的人往柴晨手机转款1万元,往孙某手机转款5000元,怕出了事后好解释,让那人打了欠条。把那人拉回张店后,把他的手机摔坏了。后来孙某把钱转给了柴晨,柴晨给孙某500元。另三人分别证实柴晨给了300元; 6、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柴晨到公安投案自首; 7、扣押清单,公安扣押被告人柴晨17700元; 8、被告人柴晨的供述; 9、被告人柴晨常住人口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行为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后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柴晨在为他人追要欠款中采用暴力、威胁及非法拘禁手段,其明知被害人与他人经济纠纷数额为7000元,劫取他人财物15000元,对经济纠纷数额外的8000元,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系抢劫犯罪数额。被告人柴晨在抢劫犯罪实施完毕后,转移劫取的资金,其动机无非是掩饰犯罪或是对犯罪所得财物进行处分,不影响对抢劫犯罪的定性。其为掩饰犯罪行为让被害人出具欠条,对欠条数额不应认定犯罪。被告人柴晨案发后投案自首,主动退赔犯罪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柴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柴晨违法所得8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槐彦生
人民陪审员 赵洪昌
人民陪审员 尹 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