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刑更465号 罪犯吉地子富,男,1958年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彝族,文盲。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吉地子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8日作出(2005)怒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吉地子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日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至2016年12月19日三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2025年6月30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吉地子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吉地子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山中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庞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