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黔0324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郑世壮与被执行人高建成、郑维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324民初2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建成、郑维敏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世壮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1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建成、郑维敏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黔0324执37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5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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