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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549号

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与贾学恩、刘申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贾学恩;刘申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1民终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花园小区3幢4单元2楼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春,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学恩,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超,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满亮,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刘申林,男,现住浙江省。

上诉人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学恩、原审被告刘申林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当庭电话确认,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明确表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元,由上诉人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1143元,退还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贾慧 芳

审 判 员郭籽 良

审 判 员徐晓 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