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1民终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花园小区3幢4单元2楼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春,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学恩,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超,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满亮,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刘申林,男,现住浙江省。
上诉人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学恩、原审被告刘申林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当庭电话确认,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明确表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元,由上诉人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1143元,退还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贾慧 芳
审 判 员郭籽 良
审 判 员徐晓 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