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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民初1518号

陈素花、贾贤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6-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素花;贾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1518号

原告:陈素花,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贤华,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花与被告贾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贾贤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素花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素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素花负担。

审判员  瞿永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