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1518号
原告:陈素花,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贤华,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花与被告贾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贾贤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素花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素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素花负担。
审判员 瞿永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