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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2民初2645号之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辉县市建宏页岩砖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辉县市建宏页岩砖厂;新乡铁军颜料有限公司;河南大承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王喜珍;司建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264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住所地开发区26号街坊。

负责人:杨文祥,行长。

被

申请人:辉县市建宏页岩砖厂,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高庄乡高庄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王喜珍。

被

申请人:新乡铁军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郭村。

法定代表人:杨继青。

被

申请人:河南大承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路固村。

法定代表人:马连生。

被

申请人:王喜珍,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

申请人:司建新,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诉被告辉县市建宏页岩砖厂、新乡铁军颜料有限公司、河南大承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王喜珍、司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向本院提交网络财产查控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辉县市建宏页岩砖厂、新乡铁军颜料有限公司、河南大承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王喜珍、司建新5218024.68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被申请人辉县市建宏页岩砖厂、新乡铁军颜料有限公司、河南大承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王喜珍、司建新名下银行存款5218024.68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林 铎

审判员 闫 雪

审判员 张敬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齐翠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