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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02执312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李小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03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李小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02执31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民主路1号。 负责人宋天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章植,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李小娅,女,汉族,1973年7月30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小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发放给申请执行人4078.0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302执3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谭 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伟科

书 记 员  湛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