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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民初1073号

朱伟与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1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伟;于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1073号

原告:朱伟,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岩,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朋,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与被告于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伟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朱伟负担。

审判员 赵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孔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