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1073号
原告:朱伟,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岩,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朋,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与被告于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伟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朱伟负担。
审判员 赵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孔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