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终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芬,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兴宁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敏,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良庆区。 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洁琼,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生,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上诉人庞芬、庞敏因与被上诉人黄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上诉人庞芬、庞敏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虹
审判员 邓 杰
审判员 覃 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何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