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722民初186号
原告:董红霞,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金,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关玲,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沃丽娟,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董红霞与被告沃关玲、沃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红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志金、被告沃关玲、被告沃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红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共计20万元;2.其中2015年10月1日的10万元借款从2016年10月15日起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7年9月1日的10万元借款从2017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5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4万元,约定于2016年10月1日前还清,利率为月利2分,由二被告出具书面借据。2017年9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4万元,约定于2018年9月1日前还清。利率为月利2分,由二被告出具书面借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每笔本金为10万元,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分请求偿还。现在已到清偿期,要求二被告按照上述请求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 被告沃关玲,认可两笔借款本金分别为10万元,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认可,没有其他意见。 被告沃丽娟,认可两笔借款本金分别为10万元。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姐妹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10月1日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2%,一年的利息为2.4万元,写入本金,共计12.4万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该款于2016年10月1日前一次性还款;另二被告又于2017年9月1日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2%,一年的利息为2.4万元,写入本金,共计12.4万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该款于2018年9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在此过程中,二被告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偿还了2015年10月1日的借款的利息2.5万元,故原告自愿扣除偿还的部分利息,将该笔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变更为2016年10月15日,二被告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2张等予以证明,二被告对原告的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予以认可。上述证据清晰、明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故本院经认证亦予以认定采纳。
本院认为,基于原、被告双方的借据及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可以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现两笔借款均到清偿期,二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0万元;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沃关玲、沃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董红霞2015年10月1日的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6年10月15日起以10万元本金,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沃关玲、沃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董红霞2017年9月1日的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7年9月1日起以10万元本金,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10元,由被告沃关玲、沃丽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艳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萨 聪 附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职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内容包括: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