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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302执198号

朝阳市双塔区老兰蔬菜店与王丽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朝阳市双塔区老兰蔬菜店;王丽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130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老兰蔬菜店,经营场所朝阳市。注册号XXX。经营者兰凤友,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道下河首村****。委托代理人杨帅,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住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楼****/span>被执行人王丽波,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住朝阳县n>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老兰蔬菜店与被执行人王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1302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冀朝勋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于 江 

二O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