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刑终393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灿章,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云浮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梁丹,女,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云浮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灿章、梁丹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粤0306刑初57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灿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唐灿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唐灿章撤回上诉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灿章撤回上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刑初57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南
审判员 肖 艾 新
审判员 邱 彩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曾奕霖(兼) 微信公众号“”